2015年5月1日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(司法部令第132号)开始实施后,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委托。鉴于此,我委于2016年5月向市司法局发出《关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否作为尸检委托机构的函》(呼卫计便函[2016]51号)。2016年7月市司法局印发了《关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否作为司法鉴定委托单位的复函》,答复:依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(司法部令第132号)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;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,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、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;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,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,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委托单位范围,在没有新规定实施前,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委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