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法规、规章、制度和办法。
二、 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计划;组织、指导旗县(区)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、发放和服务工作。
三、 汇总、编制、上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;负责国家、自治区免费调拨和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、调拨和运输。
四、 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购、调、存报表的统计、分析和上报。
五、 负责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经费的预、决算。
六、 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,做好仓储计划生育药具的在库养护工作。对入库、在库、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定期进行质量检查。
七、 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,做好计划生育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。对推广应用的计划生育新产品进行系统评估。
八、 负责对旗县(区)、乡镇(办事处)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。
九、 制定、实施并接受上级对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。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药具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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