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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(节录)

〖发布日期:2014-11-07〗 〖来源:〗〖作者:〗 〖打印〗 〖关闭

198453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  根据20012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  
     
第四十三条 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,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。
    
第四十四条  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,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。
    
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,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,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。
    
第四十五条 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实现人口、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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